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498號聲請人瑞勝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丁○○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