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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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利息」一詞,應更正為「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