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23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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