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甲○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員警依據民眾 洪雲龍 報案,於民國98年10月14日上午5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地下停車場,發現由保鮮膜保裹之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改造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係屬甲○物,且具殺傷力,係屬違禁物,受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之槍枝係洪雲龍於98年10月14日上午5時30分許,欲駕車自其住處駛離時,於地下室發現上開扣案槍枝,係甲○之物,業經洪雲龍於警訊中證述明確。又扣案之槍彈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改造手槍,由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據殺傷力,應屬違禁物,有該局出具之槍彈鑑定書(98年
10月28日刑鑑字第0980147844號)附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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