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8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張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4月4日起至103年4月4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9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44,389元及如主文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付,案經債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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