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8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趙再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一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6年6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債務人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債務人並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債權人得自各筆帳款結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91%計收利息。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債權人除依利息之10%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詎料債務人自99年4月26日起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
(二)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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