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70號原告 廖玲秀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 律師被告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賴衍輔 律師 胡竣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自105年7月20日起至准許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並提繳勞工退休金,惟依兩造成立僱傭契約時所簽訂之員工服務約定書第12條約定兩造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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