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八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九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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