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 蔡陳美秀 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531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981,007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104年度司執字第5315號卷核閱無訛;惟本件執行標的物價值為223,650元,有崇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4年6月24日函所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建物鑑定表、臺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東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2號卷第23頁至第43頁)可證,應堪信實,參考最高法院91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價值即223,650元為準。而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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