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 朱明星 原告 葉玉妹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朱德智葉田正陳玉蘭 之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朱德智、葉田正、陳玉蘭之繼承系統表。
三、陳玉蘭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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