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四號聲請人 潘金玉
李明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陳彩鳳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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