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 施進益 即 宏曜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年1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15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年5月13日為星期六而順延)。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0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國鑫建設開發股份│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行│105年12月20日│500,000元│UA0000000│宏曜工程行│││有限公司 許逸華 │││││施進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