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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