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洪嘉雯 被告 藍健中
羅鉅 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就返還土地暨給付欠租,及因占有土地所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至給付欠租及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計入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萬1,000元【計算式:2萬7,000元/平方公尺(本件租賃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03平方公尺(面積)=1,628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