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抗字第83號抗告人 呂錦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呂家沛 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故當事人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又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狀內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相對人於原法院對抗告人提起請求特留分扣減之訴,並以無資
力支付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名下有多筆不動產,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繼承是依公證遺囑辦理,公證人也確認過,並無侵犯相對人之特留分。且被繼承人之債務、貸款等等,相對人皆未承受,其繼承部分遠遠超過特留分,顯無勝訴之理由。再者,相對人於被繼承人生前,為取得財產多次提告脅迫,對其他繼承人亦是採取法律提告、行政檢舉等等各種方式要脅,為減少相對人之濫訴,造成法院資源浪費,求為廢棄訴訟救助之裁定等語。
經查:本件相對人所提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經向法扶基金會
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該分會專用委任狀、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4至8、10至11頁)。
且依相對人於該事件起訴狀所載主張及所附事證(見本院卷第15至49頁),亦無不經調查辯論即得判斷顯無理由之情事。依首開說明,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原法院裁准相對人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抗告意旨認相對人非無資力,起訴亦無理由,不符訴訟救助之要件,尚有未洽,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姝妤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家抗 字第 83 號裁定(107.07.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家救 字第 11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