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夆昀
梁世緯周柏儒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陳儀庭 告訴被告陳夆昀、梁世緯、周柏儒妨害秘密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見本院本院卷第87-89、97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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