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30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靜
被 告 顧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
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