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張明賢 被告 楊福田
楊玉蘭 周 楊碧蘭 郭 楊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楊福田積欠原告款項新臺幣523,776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所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原告對被告楊福田確有債權存在。又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係由被告等4人公同共有,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或分管契約之約定,揆諸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為分別共有,應無不合。本件被告楊福田應償還原告借款,得以行使分割共有物請求權方式取得財產,進而清償原告之債務,惟被告楊福田迄今怠於行使,且被告楊福田已陷於無資力,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為此,依民法第242條本文,代位被告楊福田對其餘被告行使分割請求權,請求將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請准將被告間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楊福田之債權人,及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等情,固據提出該土地第二類謄本、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22號支付命令為證。惟查,系爭不動產業經原告於106年2月15日具狀代位被告楊福田訴請分割,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楊大船 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該判決於106年8月19日確定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從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就系爭不動產再為裁判分割,顯屬對確定形成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起訴,於法自有未合,不因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簿上尚未為分別共有登記而受影響,應以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俊宏┌──────────────────────────────────────┐│附表一:│├──────────────────────────────────────┤│(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1.│臺南市○○里區○○○段│000-0000│289.66│公同共有1/12│├──┼───┼────┼───┼─────┼────────┼───────┤│2.│臺南市○○里區○○○段│000-0000│237.77│公同共有1/3│├──┴───┴────┴───┴─────┴────────┴───────┤│(建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一層│門廊│合計│││├──┼────┼────┼───┼───┼───┼──────┼──────┤│未保│臺南市佳│臺南市佳│100.95│18.05│119│25000/100000│稅籍號碼6214││存登│里區海澄│里區 新安 │││││0000000D││記│里番子寮│段918地││││││││135號│號││││││└──┴────┴────┴───┴───┴───┴──────┴──────┘┌───────────────────┐│附表二:│├──┬───────┬────────┤│編號│被告│比例│├──┼───────┼────────┤│1.│楊福田│1/4│├──┼───────┼────────┤│2.│楊玉蘭│1/4│├──┼───────┼────────┤│3.│周楊碧蘭│1/4│├──┼───────┼────────┤│4.│ 郭楊碧珠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