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官華 被告游定紘(原名:游竣傑)兼法定代理人 翁渼富 (原名: 翁佳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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