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立鋼投資有限公司
61之上列聲請人因立鋼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立鋼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此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即立鋼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稅捐稽徵機關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債權、債務無法確定,因此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本院95年度聲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書影本附卷可考。
三、經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29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5年度聲字第112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展期至民國96年12月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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