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00號聲明人己○○即繼承人丁○○
丙○○戊○○乙○○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
甲○○住同上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之父母 吳冰糖吳莊玉霞 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聲明人乙○○之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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