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5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三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四○二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且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