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399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因聲明人拋棄而應為繼承者(即鄭 王美華 )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無法通知者,應檢附切結書面。
二、鄭王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 鄭清池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