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弘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62,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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