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2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9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之「浪漫滿屋」盜版光碟捌片、「悲傷戀歌」盜版光碟玖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韓國電視劇(下稱韓劇)「浪漫滿屋」、「悲傷戀歌」錄影節目,係韓國GalaVentureGroupLimited公司在我國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GalaVentureGroupLimited公司並授權臺灣總代理PrettyTimeLtd.公司製作、發行租售前開電視劇VCD、DVD影音產品,嗣PrettyTimeLtd.公司獨家授權釆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釆昌公司)製作、發行租售前開電視劇VCD、DVD影音產品著作財產權之專有權利,任何人未經采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重製之盜版光碟,不得擅自散布,竟仍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每套新臺幣(下同)650元之代價購得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重製之「浪漫滿屋」光碟片1套共8片、「悲傷戀歌」光碟片1套共9片等韓劇之重製盜版光碟後,待均觀賞完畢,再於民國95年8月31日起,以其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申請之拍賣帳號「ritabuy」,在該拍賣網站上張貼拍賣販售上開
2套盜版光碟之訊息,並以420元起標,得標價含運費之方式,供不特定人競標上開盜版光碟,迨有不特定之人得標,並將貨款匯入丙○○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以包裹寄送方式,將該盜版光碟寄送至得標者所指定之處所,以此方式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嗣因警方於95年9月28日13時34分,在上開拍賣網站,以450元之標價購得上開「浪漫滿屋」光碟1套,發現為盜版光碟後,比對丙○○上網之IP使用者資料,於95年10月21日9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丙○○位於住高雄市○○區○○○路○○號25樓之1住所搜索查獲,並扣得上開「浪漫滿屋」、「悲傷戀歌」盜版光碟片各1套。
二、案經采昌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2總隊第1大隊第3中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有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證人乙○○於警詢中為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且
查無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惟證人乙○○所為之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經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經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證人乙○○於警詢中之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透過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所購買的「浪漫滿屋」、「悲傷戀歌」是盜版的,我購買的時候對方說是正版韓劇,且外包裝精美,價格亦高於市面販售之盜版商品,而且網路上也有以低價販售的正版韓劇云云。
二、經查:㈠韓劇「浪漫滿屋」、「悲傷戀歌」,係采昌公司享有臺灣地
區製作、發行租售前開電視劇VCD、DVD影音產品著作財產權之專有權利,有「悲傷戀歌」及「浪漫滿屋」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書、授權合約書、專屬授權書各2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光碟均為盜版光碟,此據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中證稱:經我鑑識後,上記韓國電視劇光碟外包裝極為粗糙,亦無正版公司之商標等,正版光碟片都有精美外包裝盒,且該盜版光碟為空白光碟燒錄而成,非公司正版壓製片等語明確(警卷第5頁、第6頁),皆屬侵害采昌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視聽著作光碟,當可認定。次查被告丙○○於上開時、地透過網路販賣散布非法重製視聽著作光碟,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明細、IP使用者資料查詢、雅虎奇摩得標信截錄畫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現場照片及雅虎奇摩拍賣網頁截錄畫面4張在卷可憑,復有「浪漫滿屋」、「悲傷戀歌」盜版光碟各1套扣案可佐。
足認被告確有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事實無訛。
㈡被告丙○○雖矢口否認知悉所買入、賣出之「浪漫滿屋」、
「悲傷戀歌」光碟片乃係盜版者云云。惟查,被告將「浪漫滿屋」、「悲傷戀歌」光碟以每套650元買入、再以420元起標賣出,其進、售價既均遠低於市價,常人對於各該光碟應非正版一節,本應有所質疑,且扣案之光碟片包裝並無我國著作財產權人、發行公司之標示,一望即知係非法重製之盜版光碟,參諸現今盜版光碟猖獗,且多藉由網路散布,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而被告為智識成熟並有正常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其以遠低於正版商品市價之價格自網路上交易來源不明之光碟片,當可認識其所販賣之扣案光碟片係盜版光碟片無疑,倘謂被告不知其所販售者係盜版光碟,孰能置信?被告所辯顯與常情有違,均無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與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光碟重製物之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擅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告訴人財產受損,亦嚴重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罪後並一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及散布之次數僅有1次、數量非多,犯罪之惡性非鉅,其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按,而被告經此偵、審教訓自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至扣案「浪漫滿屋」盜版光碟片8片、「悲傷戀歌」盜版光碟9片,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0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00元以上750,000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