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債權人高勁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桃英 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桃英應給付16,160元,及自108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本院審閱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卻就關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16,16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以及係依據兩造合約的第幾條、項、款?又債權人以108年6月27日為起息日之依據為何?均無從瞭解,是本院乃以108年8月5日函限期請債權人再就上開事項予以提出釋明文件,然債權人於108年8月8日收受通知後,逾期迄未陳報,故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債權人之本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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