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2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震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
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2,061元(計算式:478,54
4元+33,025元+30,492元=542,0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5,950元,原告僅繳納3,750元,尚需補繳2,200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
│編號│土 地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
│1 │雲林縣○○鎮○○段○○○○號│6,400元/㎡│897.27㎡ │12分之1 │478,544元 │
├──┼─────────────┼──────┼─────┼──────┼──────┤
│2 │雲林縣○○鎮○○○段594地│3,300元/㎡│40.03㎡ │4分之1 │33,025元 │
│ │號 │ │ │ │ │
├──┼─────────────┼──────┼─────┼──────┼──────┤
│3 │雲林縣○○鎮○○○段977地│2,100元/㎡│58.08㎡ │4分之1 │30,492元 │
│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