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23號上訴人 翁進文
翁日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視同上訴人 翁明陽 訴訟代理人 鄭愛玲 視同上訴人 翁寶秀 被上訴人 翁添 訴訟代理人 翁文童 被上訴人 翁明輝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 律師被上訴人 翁寶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追加,其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
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再當事人起訴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期仍不補正者,應認其訴為不合法,其所繳納裁判費之金額不足時,亦同。
二、本件上訴人於本院追加確認如附表A各帳戶之取款金額、以及附表B翁明輝定存款或其名義之帳戶結餘款,均是被繼承人 翁祿壽 所使用之銀行存款帳戶之金額或定存款,屬被繼承人翁祿壽之遺產,而為兩造公同共有(本院卷㈢192頁)。查上訴人上開追加之訴,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668萬8,011元,經本院於100年4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明書(本院卷㈣131-133頁)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卷㈣141頁)在卷足憑,按諸首揭說明,上訴人追加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劉育妃附表A:
┌──┬──────┬────────────────────┬──────────┐│編號│戶名│行庫名稱及帳號│金額(新臺幣)││├──┼──────┼────────────────────┼──────────┤│1│翁日章│第一銀行松山分行活儲000-00-000000帳戶│13,384,520元│├──┼──────┼────────────────────┼──────────┤│2│翁日章│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活儲000-00-000000帳戶│40,790,293元│├──┼──────┼────────────────────┼──────────┤│3│翁日章│第一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帳戶│定存戶│├──┼──────┼────────────────────┼──────────┤│4│翁日章│第一銀行延吉分行000-00-000000帳戶│640,357元│├──┼──────┼────────────────────┼──────────┤│5│翁日章│第一銀行延吉分行000-00-000000帳戶│7,989,000元│├──┼──────┼────────────────────┼──────────┤│6│翁進文│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活儲000-00-000000帳戶│52,564,070元│├──┼──────┼────────────────────┼──────────┤│7│翁進文│第一銀行松山分行活儲000-00-000000帳戶│20,783,170元│├──┼──────┼────────────────────┼──────────┤│8│翁進文│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活儲000-00-000000帳戶│4,277,016元│├──┼──────┼────────────────────┼──────────┤│9│翁進文│第一銀行延吉分行000-00-000000帳戶│2,200,914元│├──┼──────┼────────────────────┼──────────┤│10│翁進文│第一銀行延吉分行000-00-000000帳戶│2,986,000元│├──┼──────┼────────────────────┼──────────┤│11│翁進文│第一銀行古亭分行000-00-000000帳戶│303,025元│├──┼──────┼────────────────────┼──────────┤│12│翁明輝│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活儲000-00-000000帳戶│411,074,277元│├──┼──────┼────────────────────┼──────────┤│13│翁明輝│第一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帳戶│18,885,047元│├──┼──────┼────────────────────┼──────────┤│14│翁明輝│合庫東台北支庫活儲22742-8帳戶│回函已銷燬│├──┼──────┼────────────────────┼──────────┤│15│翁添│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活儲000-00-000000帳戶│48,143,327元│├──┼──────┼────────────────────┼──────────┤│16│翁明陽│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活儲000-00-000000帳戶│26,075,290元│├──┼──────┼────────────────────┼──────────┤│17│翁明陽│第一銀行松山分行活儲000-00-000000帳戶│未函索到資料│├──┼──────┼────────────────────┼──────────┤│18│翁祿壽│合庫松山活儲595540帳戶│未函索到資料│├──┼──────┼────────────────────┼──────────┤│19│翁祿壽│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支存000-00-00000-0帳戶│248,995,937元│├──┼──────┼────────────────────┼──────────┤│20│翁祿壽│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定存000-00-000000帳戶│定存│├──┼──────┼────────────────────┼──────────┤│21│翁祿壽│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活儲000-00-000000帳戶│72,254,878元│├──┼──────┼────────────────────┼──────────┤│22│學園超級市場│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活儲000-00-000000帳戶│8,990,200元│││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翁祿壽│││├──┼──────┼────────────────────┼──────────┤│23│學園超級市場│一銀松山內湖辦事處活儲000-00-00000-0帳戶│2,990,000元│││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翁祿壽│││├──┼──────┼────────────────────┼──────────┤│24│翁祿壽│第一銀行松山分行活存000-00-000000帳戶│22,089,816元│├──┼──────┼────────────────────┼──────────┤│合計│││1,005,417,137元│└──┴──────┴────────────────────┴──────────┘附表B:
┌───┬────────────────────────────┐│姓名│金額(新臺幣)│├───┼────────────────────────────┤│翁添│定期合庫5/3、7/19二張計:1,000萬元│││乙存合庫2/28-375,245元│││乙存一銀80.10/5-129,789元計:505,034元│├───┼────────────────────────────┤│翁進文│定期一銀5/10、9/9、9/14計:15,000,000元│││乙存一銀松山80.2/22-53,902元│││乙存一銀內湖4/29-602,662元計:656,564元│├───┼────────────────────────────┤│翁明陽│定期一銀4/10-3,000,000元│││合庫7/19-5,000,000元計:8,000,000元│││乙存內湖一銀80.9/21-220,805元│││乙存一銀松山80.2/22-108,436元計:329,241元│├───┼────────────────────────────┤│翁明輝│定期一銀10/31-500萬元二筆│││合庫12/20、82.2/1-各500萬元計:2,000萬元│││乙存一銀80.3.7-110,932元│││4/29-1,345,869元│││乙存合庫2/13-901,139元│││80.3/14-179,822元│││80.9/14-43,911元│││80.9/4-22,905元計:2,604,578元│││農會80.7/30-48,471元│││大嫂換5/31-250,000元計:2,903,049元│├───┼────────────────────────────┤│翁日章│定期合庫4/19-計:500萬元│││乙存一銀80.9/14-48,667元│││乙存一銀79.12/14-205,413元計:254,080元│├───┴────────────────────────────┤│說明:一、定期總金額為58,000,000元,翁明輝一人即占2,000萬元。││二、乙存部分4,647,968元,翁明輝一人即占2,903,0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