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原告丁○○
3號甲○○
號2樓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明確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嗣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原告雖於96年10月30日具狀補正聲明為「㈠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二被繼承人 翁祿壽 本人或其信託之銀行帳戶之存款,予以結算。㈡被繼承人翁祿壽之遺產中,關於前項銀行帳戶之存款結算之餘額,應予按每人應繼分七分之一分割。㈢被告乙○○應按第二項分割金額,扣除已給付各原告之部分外之金額,給付各原告。」等語。惟原告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00元外,始終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