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65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麗雪被告楊智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麗雪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楊智仁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林麗雪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拘票等件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