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憶澂(原名董修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憶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㈡再者,被告因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獲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以90年度戒偵字第8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各該包裹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鑑定報告1甲基安非他命1包淡黃色透明結晶(淨重0.3930公克、驗餘重0.3928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甲基安非他命1包淡黃色透明結晶(淨重0.0430公克、驗餘重0.0428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3甲基安非他命外漏於上開證物袋內淡黃色透明結晶(淨重0.0910公克,驗餘重0.0908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