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國進
楊寶源上列被告等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國進、楊寶源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棋盤壹個及賭資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記載「扣案之棋盤一個是當場賭博之器具,亦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