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2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債務人 鄧東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鄧東松前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6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金融擔保借款約據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5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1,324,218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0.4%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1.62%之年息,暨自民國10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