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乙節,有簽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載事證資料附卷可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等物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就該外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白色透明結晶

2包

(驗前總毛重2.45公克,驗前總淨重1.644公克,驗餘總毛重2.44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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