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埔補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壹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周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