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0年度埔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埔補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壹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周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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