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22號再審原告 王永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靜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105年5月31日105年度上字第46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見原確定判決第1頁),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邱景芬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妍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