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01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陳炯宏 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266,85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裁判費92,273元,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2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7月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