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56號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上訴人 劉星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張美眉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