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41號原告世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被告 陳崇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游語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