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板小字第460號原告 林俊雯 被告 陳路珊 原住○○市○○區○○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