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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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105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告 林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兩造間所簽訂之貸款契約第4條約定:「本借款之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利率1%計算,(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845%),嗣後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75,320元

自110年2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845%

自110年3月15日起至110年9月14日止

0.184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97%

自110年9月15日起至110年12月14日止

0.369%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09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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