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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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105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告 林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兩造間所簽訂之貸款契約第4條約定:「本借款之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利率1%計算,(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845%),嗣後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75,320元
自110年2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845%
自110年3月15日起至110年9月14日止
0.184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97%
自110年9月15日起至110年12月14日止
0.369%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09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