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禎朕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10年度偵字第939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3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飛機杯3個屬猥褻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猥褻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3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猥褻物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甚詳,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臨檢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桃園地檢署勘驗筆錄各1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35第3項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附表:扣案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飛機杯(即桃園地檢署勘驗筆錄所載之扣案物A、C、D)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