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42號被告 林家勤 具保人 邱宜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99號、第993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邱宜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家勤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邱宜靜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399號、第9931號對被告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42號案件審理中,經本院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到庭應訊,並寄發傳票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即依法沒入保證金,並分別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被告及具保人之居住所,並生合法送達效力,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經本院依法拘提,亦未能拘提到案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提結果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見110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41至45頁、本院金訴字卷第157至161頁、第215頁至229頁),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皆無異動住所,亦無在監所之紀錄,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徐雍甯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