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智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字第18號上訴人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TAKEDAPHARMACEU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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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AKA000-0000,JAPAN法定代理人甲○○○○
OSAKA000-0000,JAPAN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被上訴人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楊鴻基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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