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更一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原告甲○○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訴訟代理人丙○○
林麗鍴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訂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台南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