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8926號債權人甲○○
4號4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