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戊○○甲○○己○○改名劉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四七、一二三四八、一二三四九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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