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調裁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聲請人廖OO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1相對人廖OO兼上一人代理人廖OO
王OO
王OO兼上二人代理人張OO
趙OO上一人代理人劉OO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丁○○之被繼承人廖OO、陳O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之被繼承人張OO間親子關係存在。
三、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庚○○、乙○○、甲○○、丙○○之被繼承人趙OOO間親子關係存在。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OO(民國52年6月16日死亡)、關係人趙OOO(108年1月1日死亡)共同育有相對人庚○○、丙○○及一胎雙胞所生之聲請人、關係人趙OO(102年10月9日死亡),因張OO於聲請人、關係人趙OO出生前即死亡,趙OOO無力同時扶養四名幼子,遂將聲請人交由同時甫為喪子之關係人廖OO、陳O扶養,並任渠等於戶籍登記為聲請人之父母,嗣趙陳OO再婚後,由其再婚配偶趙OO收養相對人庚○○、丙○○、關係人趙OO,僅丙○○於成年後為終止收養登記並回復本生父親姓氏;聲請人之生母家庭、養父母家庭彼此均素有往來,聲請人雖早已知悉身世,然深恐養父母廖OO、陳O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故遲未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訟,今長輩均已去世,而聲請人並非相對人戊○○、丁○○之被繼承人廖OO、陳O所生育之子女,聲請人之生父母實為相對人丙○○之被繼承人張OO以及相對人庚○○、乙○○、甲○○、丙○○之被繼承人趙OOO,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提起本件聲請;另聲請人同意因本案所生之DNA鑑定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等語。
二、相對人抗辯:同意聲請人之請求事項。對於聲請人非廖OO、陳O之親生子女,係為張OO、趙OOO所生之子女,以及卷內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庚○○之DNA鑑定報告內容均不爭執;並同意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關係人張OO、趙OOO所生,關係人廖OO、陳O非聲請人之生父母,卻於戶籍資料登載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母,認有起訴確認聲請人與關係人廖
OO、陳O親子關係不存在,並確認聲請人與關係人張OO、趙OOO親子關係存在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之上情,與戶籍資料不符,則聲請人因該等親子關係之有無,所生私法上權利義務之存否即屬不明確,致聲請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之狀態,可藉由法院以確認判決除去,足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再子女身分之確定涉及公益,非當事人所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既對於聲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以及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均無爭執,且於113年1月15日調解時 陳明 合意(見該日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照片、繼承系統表、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而觀諸該鑑定書記載:「己○○與庚○○之粒線體DNA序列相對應鹼基對均相同,二者間符合同母系血緣關係遺傳法則,計算其粒線體DNA序列之同母系血緣關係指數為238.596。二者符合同父血緣關係遺傳法則,計算其DNA×STR之累積手足關係指數為1.198×10⁴。己○○與庚○○極有可能存在同父同母手足血緣關係。」等語。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序列分析及染色體型別分析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高,是聲請人與庚○○間具有手足之真實血緣關係。則聲請人主張其非關係人廖OO、陳O所生,係為關係人張OO、趙OOO之親生子女之事實,應堪採信。從而,兩造合意聲請裁定確認聲請人與廖OO、陳O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並確認聲請人與張OO、趙OOO之親子關係存在,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就本件程序費用部分已合意由聲請人負擔(見上開113年1月15日訊問筆錄第2頁),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