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主參加原告 黃郁喬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楊姍楊華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主參加被告 楊吳奈美 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 律師主參加被告 鍾岳騰 (即 鍾振義 承受訴訟人)
詹岳峯 (即鍾振義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鍾麗君 (即鍾振義承受訴訟人)上列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主參加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0,11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主參加訴訟,本質上本屬獨立之訴之一種,原得獨立起訴,第以其與本訴訟有密切之牽連關係,為訴訟經濟,並防裁判兩歧甚或矛盾之弊,故除可另行提起獨立之訴訟外,特許其於本訴訟繫屬中,提此主參加訴訟(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607號裁判要旨參照),故主參加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以提起主參加起訴當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始合乎前開裁判要旨。
二、查本件主參加原告聲明為:主參加被告鍾麗君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主參加原告及被繼承人 楊得根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院112年度重訴第22號卷(下稱第22號卷)一第14頁】。考諸主參加被告楊吳奈美前於民國112年7月4日起訴請求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423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8,888元(第22號卷一第95至100、105至106頁),且經本院命兩造就本件系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表示意見,主參加原告與楊吳奈美均陳稱:請參考上開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鍾麗君則稱:請依法處理等語(第22號卷三第16頁); 佐以 主參加原告係於113年3月19日提起本件主參加訴訟,系爭不動產之土地於112年度及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評估結果之比例等節,是綜合上開因素,本院認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應為2,023萬4,195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3萬4,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0,1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主參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政佑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不動產標的(均坐落臺中市)應有部分比例面積(㎡)應有部分面積(㎡)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訴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備註(112年與113年土地公告現值比例)1龍井區新庄段1建號建物3/18137.4622.9113萬3,333元14萬0,351元5,700/6,000239地號土地81/10000877.117.103南區下橋子頭段9351建號建物1/1167.12167.12682萬6,852元698萬0,841元39,900/40,8004272地號土地30/200009,35414.035豐原區南陽段490-4地號土地73/1000840.5161.36(該4筆公告現值均相同)35,400/35,4006542-4地號土地1/18593.9133.007542-6地號土地1/1854630.338543-1地號土地1/18214.5711.92編號5至8(公告現值均相同)面積合計136.61814萬1,000元814萬1,000元9豐原區建成段626地號土地420/141024.437.28(該10筆公告現值均相同)44,400/44,90010627地號土地420/14109.052.7011628地號土地420/14104.061.2112629地號土地420/141038.111.3513631地號土地1/13.743.7414633地號土地1/120.4220.4215635地號土地2/34.73.1316637地號土地2/31.881.2517639地號土地2/321.7714.5118604-1地號土地2/631.0610.35編號9至18(公告現值均相同)面積合計75.95461萬7,380元466萬9,378元19大肚區自強段1683建號建物30/62453.12219.2529萬0,323元30萬2,625元11,800/12,300201473地號土地294/100001,797.0952.83合計2,000萬8,888元2,023萬4,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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