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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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蔡鎮澤林婉琦 之繼承人
蔡鎮鄖 即林婉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婉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婉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林婉琦於民國99年0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3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11%機動計付(現已調整為2.72%)。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分期攤還,詎料債務人自113年01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欠聲請人1,273,802元整。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13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立有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為證。
(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違約金,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林婉琦於民國111年04月12日死亡,繼承人蔡鎮澤、蔡鎮鄖等(詳繼承系統表)均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法繼承人等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免訴訟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二、貸款約定書。三、放款帳務查詢資料。四、債務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五、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六、繼承系統表。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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